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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 加快金融业发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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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6-30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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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为加快各类金融业机构集聚,将两江新区打造成为国内重要的功能性金融中心核心区,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注册、经营、纳税的金融业机构。 第一条【鼓励类产业扶持】对在两江新区设立,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项目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可申请最高3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
重庆两江新区 加快金融业发展办法
【概要】为加快各类金融业机构集聚,将两江新区打造成为国内重要的功能性金融中心核心区,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注册、经营、纳税的金融业机构。 第一条【鼓励类产业扶持】对在两江新区设立,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项目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可申请最高3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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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各类金融业机构集聚,将两江新区打造成为国内重要的功能性金融中心核心区,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注册、经营、纳税的金融业机构。
第一条【鼓励类产业扶持】对在两江新区设立,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项目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可申请最高3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资金;对新引进的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以及新引进的达到一定条件的其他法人金融业机构,可申请最高1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资金。
第三条【经济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在两江新区注册、经营、纳税的金融业机构,分类给予不同额度的奖励。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或许可备案的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一级分支机构,以及交易场所类法人机构,自设立年度起第1~5年,以其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80%、70%、60%、50%、50%的额度给予奖励。
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类企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其他金融业机构,以及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实收资本(实缴金额)2亿元及以上的(保理公司1亿元及以上),或经济发展贡献度500万元及以上的,自设立年度起第1~5年,以其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80%、70%、60%、50%、50%的额度给予奖励。
对享受本条上述奖励资金期满的新型金融业机构,当年经济发展贡献度1亿元及以上且较上一年度有所增长的,以其当年度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50%的额度给予奖励。
第四条【高端人才奖励】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金融业机构,年度工资薪金所得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10名)可申请以下人才奖励资金:自设立年度起第1~5年,以其工资薪金所得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100%的额度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直接划入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帐户。
第五条【增长贡献奖励】对未享受上述扶持政策或享受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奖励资金5年期满,且当年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上一年有所增长的法人金融业机构及其一级分支机构,给予增长贡献奖励:经济发展贡献度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率达到8%的机构,以其高管团队工资薪金所得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100%的额度予以奖励;经济发展贡献度5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率达到5%的机构,以其高管团队工资薪金所得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200%的额度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帐户。
第六条【办公用房扶持】对新引进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及其一级分支机构租赁或购买办公用房及经营性用房的,以及达到一定规模或条件且在江北嘴、照母山片区租赁或购买指定楼宇的其他法人金融业机构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对其租赁场所的自用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不同租赁面积的租金扶持,扶持期限3年,每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该机构实际租金支出;对其购买楼宇的自用部分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不同建筑面积的购房扶持,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10%;符合条件的金融业机构可同时享受办公用房租金扶持与购房扶持,但两项扶持的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七条【企业上市扶持】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扶持;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转板上市按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差额扶持;企业在上市后迁入我区的,给予300万元扶持。企业改制时追溯调整前3年利润并补缴相应支出的,就相应支出形成的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全额扶持。
第八条【人才配套扶持】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高端人才,其家属(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优先办理两江新区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按就近原则安排其未成年子女入学。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业机构”,包括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或许可备案的金融机构,其他持牌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以及经认定的主营业务具有金融活动属性的相关领域机构。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或个人承担。
本办法从2017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实施。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本办法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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